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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我方原告住院33天,起诉被告承担治疗费用合计47299.35元

发布者:郭云|时间:2023年05月03日|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7月14日7时35分,被告乔某驾驶鄂XX号小型客车由房县城关镇三海村往炳公村方回行驶,行驶至苏北线房县城关镇炳公村加油站路段时,车辆通至停靠在停止线以内等待红绿灯的李某驾使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李某受伤,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乔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季某无责任。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李某的合法诉求,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房县人民医院住院费 22644.2元,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费 55333.36 元数额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原告 2021年7月25日至7月27日住院费用11206.91元。2021年7月27日至8月16日住院费用55333.36元,诊疗行为与外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住院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均担,被告该辩解因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47299.35元。

二、原告李某在受偿后退还被告乔某垫付的医疗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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