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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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不宜批准逮捕律师辩护意见书

作者:王喜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1625次举报


关于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不宜批准逮捕律师辩护意见书

 

XX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王喜民律师担任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张某的辩护人。

该案已由XX分局呈报贵院申请逮捕。在此之前,辩护人已经7次会见张某。同时,辩护人也多次向案件承办警官交流案件看法,律所刑辩团队也对本案进行了集体研讨。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

二、法律分析

(一)本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根据张某陈述的情况(假设其陈述均为真实),基本事实为:2019张某在淘宝网做连衣裙生意时,招揽社会人员为其“刷单”,并通过“刷单”认识了被害人王后两人见过面。当时,王某张某“刷单”数量不多很是好奇,便询问为何不多刷单,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把生意做大。张某回复因为资金有限,所以只能循序渐进。与此同时张某王某讲述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长期规划。王某觉得张某很有思想,一定成功。于是主动提出自己还有些闲钱,可以借给张某去完成创业梦想。因此,自2019开始,两人开始有金钱往来。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向张某转账借钱,每次借出几千几万不等。先后陆续转账借款几十万。2021年底,王某张某出具欠条,张某给王出具欠条一张。此期间,张某一直在经营一家食品厂,建厂和购买设备花了不少钱,又由于疫情的影响,生意不是很好,资金周转比较困难。每次王某索要还款张某便还给王某一些直到张某公安机关拘留,张某一直在给王某还钱。

由于双方系通过网络“刷单”认识,彼此不是太了解。因此,2019王某借钱给张某时,张某王某提供了自己读大学时办理的身份证以及使用该身份证登记购买的一套房产证。2021年底,XX派出所打电话张某张某注销掉一个身份证,因为张某持有两个身份证。张某解释说自己的房子和车子及其他手续身份证号登记办理需要处理完就可以注销掉。

(二)法律分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于张某的陈述,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第一,张某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张某因生意发展需要,且在王某主动提出借钱给张某的前提下,张某王某借钱,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不存在刑事诈骗的故意。而且张某既有还款的事实,也有积极还款的行为。

第二,张某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张某借钱后,主要用于连衣裙推广和食品厂建设及购买设备上。当王某索要还款时,张某一直在还款,并给王某出具了欠条。只是由于投资过大,受疫情影响回报不大,所以张某没有能力一下子还清,仅还款了几万元。张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第三,张某不存在虚构的事实。首先张某提供的身份证是真实的,系张某读大学时通过学校办理的,不存在虚假身份证的问题。其次,张某提供给王某该身份证号的另一个原因是张某个人所购买的房屋系用该身份证办理登记的,提供该身份证与房产证正好能够对应上。张某自述曾将该房产证邮寄给王某查看,后王某又将该房产证邮寄回给张某。因此,并不存在利用伪造身份证故意欺骗的行为。

2、客观方面,张某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一,张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张某王某比较谈得来,王某张某做生意理念比较认可。王某了解到张某需要资金时,便主动借款给张某,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借钱后主要使用在经营生意上并未用做其他,当王某索要还款时,也一直在努力还款张某提供的个人信息均为真实,双方系真实的借款关系,属于经济纠纷。张某并没有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王某的钱财。

第二,张某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使王某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张某做连衣裙生意是真实的,刷单推广也是真实做食品生意也是真实的。当王某借钱给张某后,张某一部分用于连衣裙生意推广费用,另一部分用于食品厂房建设和购买设备。借款用途均是用在做生意上。张某借钱时所提供的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号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三,张某由于投资资金未能及时回笼,所以就没能及时将王某的钱款全部还清。但张某及家一再表示两人的账目进行对账核清后,肯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借钱及时还上。

、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首先,诈骗类案件与合同、债务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是有本质区别的。本案存在众多疑点,比如,张某使用的身份证是否为真实还是伪造。一是核实张某是否使用该身份证购买了房产,并使用该身份证予以登记,申请调查房产信息;二是张某自述使用该身份证出售房产时曾发生诉讼纠纷,可以到承办案件法院调查案卷档案三是张某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还款四是与派出所核实张某是否存在两个身份证事实。查清以上事实,便可得知该起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

其次,受害人对该行为可能存在错误认识,误将经济纠纷错误认识为刑事案件。一个是张某既有向王某借款又有还款,应属民事纠纷,通过法院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另一个是,本案到底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案件,本律师认为本案貌似存在诈骗嫌疑,其实实为民间经济纠纷案件。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明确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最后,本案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被害人王某追回借款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张某名下拥有单独产权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市值上百万,完全有能力偿还借款。

、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涉嫌诈骗罪,也不宜对其实施批捕

1、张某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查明案情意愿明显,主观态度较好,没有证据证实其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张某所涉嫌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张某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释放张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形的发生。

3、张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属于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张某不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有犯罪事实。因此,不应对其批准逮捕。望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存疑有利嫌疑人的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张某不批准逮捕。望贵院慎重考虑并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喜民

                                            


王喜民,男,硕士研究生,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中小企业调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喜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