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仝保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巨农信)保字(2015)年第QT0801号《保证合同》空白处内容是由巨野农商行员工事后填写的,没有经过百世公司盖章确认,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巨野农商行二审提交的百世公司2015年8月5日的(董事)股东会担保决议,担保金额也是由巨野农商行员工事后填写的,说明当时股东会决议没有形成担保数额的意见,而是按照巨野农商行提供的格式模板伪造的,也没有向百世公司进行合理提示及说明,无效。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百世公司、杨坤、仝保柱是否应承担案涉担保责任。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百世公司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与签名。即使在百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名时,该合同内容空白,但百世公司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加盖私章与签名的行为,可认定为对巨野农商行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百世公司承担,二审判决相关认定存在事实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百世公司与巨野农商行签订(巨农信)保字(2015)年第QT0801号保证合同,仝保柱作为百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保证合同上加盖私章与签名。仝保柱又与巨野农商行签订(巨农信)保字(2015)年第QT0803号保证合同并进行签字,其签字与QT0803号保证合同首部载明的保证人名称相一致,故其在QT0803号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仝保柱主张其签字仅表示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意公司提供担保,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证实,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仝保柱并不否认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即使其主张的在其签名之时、《保证合同》的内容为空白的事实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并将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授权相对方填写合同内容的行为。故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应视为其对巨野农商行在空白保证合同上填写内容的认可,并无根本不当。上述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综上,百世公司、仝保柱、杨坤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