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 2023年10月6日,乙方驾驶小型汽车在人行横道与步行的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乙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方无责任。案涉车辆在乙方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甲方受伤后住院13天,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等多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
二、律师核心作用
诉讼主张与材料筹备:甲方律师围绕事故损失,协助甲方提出总计136088.14元的赔偿诉讼请求,且因起诉时伤残及三期未鉴定,在法院受理后协助甲方提出鉴定申请,获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索赔奠定事实和证据基础。
证据收集与提交:协助甲方全面收集并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被扶养人相关证明等关键证据,完整举证甲方的伤情、损失及索赔依据,其中被扶养人相关证据为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供了重要支撑。
庭审抗辩与权益维护:庭审中针对乙方某财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金额不符、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错误、误工费不予认可等抗辩意见,依托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抗辩,推动法院对甲方合理损失予以认定,同时在庭审中协助甲方明确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主张,保障甲方后续索赔权利。
法律适用与损失主张: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乙方的赔偿责任及保险赔付范围,主张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均应纳入赔偿范畴,推动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维护甲方的合法赔偿权益。
三、双方争议焦点
甲方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是否准确;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营养费及护理费计算标准;
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四、法院审理结果
损失认定:法院依法核定甲方合理损失共计111237.04元,包含医疗费12505.14元、护理费6746.5元、营养费7500元等,对误工费不予支持,准许甲方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责任承担:判令乙方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甲方111237.04元。
履行要求:赔偿款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