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06:00-21:00
刘昶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09525558
咨询时间:06:00-21:00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与方式

作者:刘昶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二: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张某188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陈某、吴某某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陈某、吴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对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吴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6号福州新慧嘉苑5号楼一层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其与弟弟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50元,租期1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吴某某称,她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将房屋出租给弟弟,并一次收取了租金17万元,其弟弟在签订合同后,又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吴某某不能出具金融机构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她一次性收取了17万元租金。对此,吴某某辩称,她是向弟弟借钱买了房屋,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偿还。申请人张某向执行法院提交报告,称她曾亲眼看到吴某某亲自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她认为吴某某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吴某某姐弟串通伪造而成。执行人员向房屋前后几个承租人调查了解情况,几个承租人证实,每个月租金均由吴某某收取,租金为每月3000元。执行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约谈了吴某某的弟弟。吴某某弟弟承认,吴某某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以他的名义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转租合同上的签名系吴某某所签,吴某某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执行法院认为,查封财产上的租赁关系不影响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执行法院决定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吴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吴某某的弟弟在法院决定强制拍卖房屋之前,主动退出了租赁、转租的三方租赁合同关系。执行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原次承租人仍享有租赁权,改向买受人交付租金。

 

 


刘昶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8
  •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8年
    • 13009525558
    •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3303分 (优于88.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2篇 (优于96.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昶律师IP属地:内蒙古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1904 昨日访问量:2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