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海洲公司承包期间,河南嘉陵公司共计欠耀强机械公司2690033.3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耀强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电科能源公司、重庆海洲公司、孟州嘉隆公司三股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发生于重庆海洲公司承包经营河南嘉陵公司期间,重庆海洲公司作为实际买受人,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电科能源公司、重庆海洲公司、孟州嘉隆公司作为河南嘉陵公司的股东,在重庆海洲公司承包经营河南嘉陵公司期间,未依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中电科能源公司、重庆海洲公司、孟州嘉隆公司应对河南嘉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电科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观点同一审法院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中电科能源公司不服,又申请再审。
一、中电科能源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滥用行为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本案中,股东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方式,一方委托另一方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应属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自治范畴,不应属于股东的滥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作否定性评价。原审以中电科能源公司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由,认定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电科能源公司依据承包协议,预先通过重庆海洲公司提前收取河南嘉陵公司的固定收益。从形式上看,中电科能源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是由重庆海洲公司直接支付,但实质上是重庆海洲公司受托经营管理河南嘉陵公司期间对该公司利润的提前分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河南嘉陵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中电科能源公司作为股东应将其收到的1700万元首先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而不是作为自己的固定收益,该款项应退还河南嘉陵公司,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河南嘉陵公司不主张返还请求权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中电科能源公司应在其收取17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嘉陵公司所负债务直接向耀强机械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孟州嘉隆公司作为持有河南嘉陵公司9%股份的股东,在重庆海洲公司对河南嘉陵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是否参与经营、如何参与经营也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应据此认定孟州嘉隆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耀强机械公司请求孟州嘉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