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对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论事。是把想要达到的结果、实现该结果的过程、过程优化以及对未来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研究。一起投资协议纠纷。包括原告 A 在内的 24 名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投资合伙企业 B。合伙企业 B 成立后,与证券公司 C 签订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协议,通过证券公司 C 购买基金公司 D 的基金,从而间接参与了上市公司 E 的股票定增项目。后项目结束,合伙企业 B 经过清算,向各合伙人返还了投资本金并发放了投资收益,并由各合伙人签字确认清算报告。后原告 A 以上市公司 E 在某特定日的交易价格,倒推合伙清算金额严重偏低,遂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清算报告,并要求合伙企业 B 支付差价款二百余万元。笔者代理被告发表代理意见:原告的该无理诉请如获支持,势必引发群体性诉讼,以及连锁反应,将严重破坏投资交易的稳定和秩序!案涉投资项目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 24 位合伙人。其余 23 位投资者均在收到清算款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原告的该诉请获得支持,则案涉项目的其余投资者,以及类似项目的其余投资者,均可以纷纷仿而效之,通过所谓显失公平的理由来启动诉讼,以期获得清算款之外的额外利益,这毫无疑问将引发群体性无理诉讼。更进一步,如果该清算报告被撤销,则该投资项目交易链上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交易,均可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撤销,这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投资交易秩序,导致整个投资交易市场的混乱。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该起案件涉及到两个系统:一个是由 24 名合伙人构建的内部投资合伙系统,一个是合伙企业 B、证券公司 C、基金公司 D 和上市公司 E 构建的外部投资交易系统。代理人以如果原告 A 的诉请获得支持,势必引发上述两个系统的同时紊乱为理由,从系统思维的角度,为被告在诉讼中确立了优势。
来源:西南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