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06:00-21:00
刘昶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09525558
咨询时间:06:00-21:00 服务地区

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作者:刘昶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9次举报


现实困惑:

纪小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临街顶楼的房子。2015年春节,纪小姐发现自家的楼顶竖起了一幅巨大的广告牌。纪小姐听朋友说,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广告收益,自己是有权利索要的,于是找物业公司询问此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说法物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现实困惑纪小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临街顶楼的房子。2015年春节,纪小姐发现自家的楼顶竖起了一幅巨大的广告牌。纪小姐听朋友说,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广益,自己是有权利索要的,于是找物业公司询问此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说法物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所涉的房顶,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纪小姐依法对其享有共有权。另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本案中纪小姐可以享受楼顶广告的收益。非但如此,如果纪小姐所在的楼层的墙面、电梯等设备上有商业广告,她也一样可以对收益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刘昶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8
  •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8年
    • 13009525558
    •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3303分 (优于88.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2篇 (优于96.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昶律师IP属地:内蒙古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2127 昨日访问量:4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