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方法。缔结婚姻既要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如果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即不符合法定程序,该如何处理呢?从行政法角度上讲,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自行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向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民政局申请复议
2.婚姻登记行为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婚烟登记无效与婚姻无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缔结婚姻的事实是否存在双方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要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达到一种证明和公示的效果。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更谈不上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存在登记瑕疵的民政部门承担责任?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对于伪造证件导致登记错误的,应由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来承担责任不应该由民政部门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撒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撒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撒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