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顾某的妻子,顾某于两年前失,踪,刘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顾某失踪,后,成为其财产的代管人。可顾某失踪前,欠下银行一笔债务,银行向刘某催缴债务,,却遭到其拒绝。刘某有义务向银行偿还顾,某的债务吗?,律师说法,银行可以向刘某讨要欠款,刘某有义,务返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人代管,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制定代管。,确定财产代管人后,其即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实际上属于一种法定授权的特,别代理行为,因此,在失踪人尚未出现的情,况下,代管人应当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还,款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依法成为顾,某的财产代管人,也应依法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她拒绝清偿顾某所,欠银行债务的行为是违法的,银行可以将,刘某作为被告,依法向其讨要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