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做出了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做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计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情形的(《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情形:1、债务有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对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该后果做出了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届满前未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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