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认定呢?我们需要明确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仲裁时效期间认定的问题,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杨某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到甲公司从事文职工作,于2022年2月离职,杨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离职后是否能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可以支付11个月。在前述案例中,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杨某于2022年2月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仲裁时效的问题,该仲裁时效期间为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一年。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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