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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与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发布者:李亚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91民初311号

原告:陶X,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医院,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医院妇产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X与被告吉林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赵X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2,18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原告因怀孕待产到被告医院住院,1月10日行剖宫产术,术后第三日出现发热,诊断为“肠梗阻”,并补充诊断为“产褥感染”,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对原告进行“开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子宫下段切口感染、盆腔脓肿”,并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原告子宫被切除的损害后果,经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鉴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医疗过错在原告损害后果构成中的参与度为次要作用,损害后果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吉林某某医院辩称,1、我院的诊疗无过错;2.原告主张35%明显过高,即使按照鉴定也不能超过30%,原告自身疾病是其主要原因,原告误工费主张5000元,无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也应当按照比例。

原告对其诉求举证如下:

1.2020吉林某某医院病历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为子宫次全切除。

2.(2020)吉0191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书1份、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鉴定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纠纷已经本院进行过审理,并委托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参与度为次要作用,原告损害后果为7级伤残,原告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3.医疗费发票2张,用以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62,870.13元。

4.鉴定费、律师费发票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因鉴定支出8800元,委托律师支出20,000元。

5.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之子李XX为被扶养人。

6.工作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起在吉林省XX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1月-2020年4月,因病停薪休假。

7.结婚证、产权证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是城镇户口,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1、2、3、4、5、7真实性无异议。因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且原告未能举证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对其主张举证如下:

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2份,用以证明:患者术前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继发性贫血、瘢痕性子宫,术前已告知了术后感染的风险;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切除子宫,有家属同意签字。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因被告举证的“知情同意书”客观真实,原告无异议,故对被告举证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怀孕待产于2020年1月8日入住被告医院,门(急)诊诊断为2胎1产孕391/7周LOA待产、妊娠期糖尿病、瘢痕子宫、脐带绕颜、继发性贫血(中度)。1月10日被告为原告行剖宫产术,诊断为:2胎2产孕39/7周10A已产、妊娠期糖尿病、瘢痕子宫、头盆不称、脐带绕颈、贫血(中度)、肠梗阻、产褥病率、低覆白血症、巨大儿。1月22日,被告因原告肠梗阻于当日对其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原告于2020年2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子宫下段切口感染、盆腹腔脓肿、肠梗阻、剖宫产术后、低蛋白血症、继发性贫血(中度),原告共计住院25天。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对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作出如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1.吉林某某医院存在医疗行为过错。2.吉林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陶X的损害后果(感染及子宫次全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3.吉林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在陶X的损害后果构成中的参与度以次要作用为宜。4.陶X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损害后果已构成七级伤残。5.陶X误工期90日为宜。6.陶X护理期60日为宜。7.陶X营养期60日为宜,其费用参照住院病人伙食补助。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当其遭受侵害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经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对原告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吉林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陶X的损害后果(感染及子宫次全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按过错责任的比例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诉求合法,对其中证据充分,主张合理的诉求应予保护。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举证的住院费票据足以证明原告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事实,因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鉴定意见为吉林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在陶X的损害后果构成中的参与度为次要作用,原告主张医疗费应按参与度30%计算,即18,831.04元(62,770.13元×30%)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合理部分的医疗费,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应按参与度30%计算,即750元(100元×25天×30%)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合理部分的伙食补助费,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XX鉴定意见“陶X护理期60日为宜”,原告此项主张应按参与度30%计算,即2779.02元(154.39元×60天×30%)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合理部分的护理费,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鉴定结论为“陶X误工期90日为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原告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以鉴定意见确认的“陶X营养期60日为宜,其费用参照住院病人伙食补助”标准,按参与度30%计算,即1800元(100元×60天×30%)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合理部分的营养费,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七、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鉴定意见确认“陶X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损害后果已构成七级伤残”,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吉林省XX城镇居民生活费每年32,299元标准,按参与度30%计算至20年,即77,517.6元(32,299元×20年×40%×30%)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八、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原告损害后果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对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合法,综合本案具体实际情况予以保护20,000元合理,原告此项主张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九、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8800元,因原告申请鉴定系为诉讼必要,其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主张的此项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此项主张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因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系基于此次事故的合理支出并提供了正规票据,原告此项主张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陶X医疗费18,831.04元、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2779.02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7,51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88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0,477.66元。

二、驳回原告陶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6.39元,由原告陶X负担555.39元,由被告吉林某某医院负担1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XX

李亚洲律师,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