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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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与德惠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亚洲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2017)0183民初4207

原告:迟某某,住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某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迟某某诉被告德惠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人民币190134.5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迟某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返还迟某某;邮寄费112元,由迟某某负担56元,返还原告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希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丹爽

李亚洲律师,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