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原告赵某某案情简介:2012年9月3日,原告在工作时左小腿被石头砸伤,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植骨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出现感染,发展为“胫骨骨髓炎”,经多次手术治疗未愈,经被告医院建议,原告于2013年1月8日转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慢性骨髓炎”,久治不愈。2013年7月29日,原告转入北京治疗,至今仍处于治疗中。原告认为在住院过程中出现院内感染,是因为医院的无菌操作不严格及灭菌不彻底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且到卫生局投诉均未解决此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本案在长春地区立案审理,但委托人因工作地点在吉林地区,故坚持在吉林地区的法院立案审理。律师在船营法院立案后,法院的观点是要求委托人申请吉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自本案前该法院针对医疗纠纷均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时间长,并且需要经两级鉴定。律师坚持申请司法鉴定,说服法官,最终进行司法鉴定,开启了该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委托司法鉴定的先河,在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也支持了医疗纠纷申请司法鉴定的观点。
李亚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