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袁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445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长春市黑水路批发市场从事家纺床上用品生意。自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李民在原告处购买床上用品,共欠货款1184534元,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4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4534元,有出库单及物流公司的发货单为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款。
原告提出诉求为444534元,经律师庭审中运用举证规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53876元,给被告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李亚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