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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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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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与吉林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亚洲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0日 775人看过 举报

2019-01-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马某委托,案情:2017年10月23日原告之子王某某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及急性胃肠炎”,并于10月25日7时50分死亡。10月26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系在肺炎、肺间隔增宽病理基础上,并发喉头水肿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原告认为王某某在住院期间被告存在误诊等过错,并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后果,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接受后,综合分析医院存在的过错,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听证会上认真准备,积极争取,听证会上医院虽派出了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三个科室进行辨论,但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医院为主要责任。

李亚洲律师,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1220120********40 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