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马某委托,案情:2017年10月23日原告之子王某某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及急性胃肠炎”,并于10月25日7时50分死亡。10月26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系在肺炎、肺间隔增宽病理基础上,并发喉头水肿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原告认为王某某在住院期间被告存在误诊等过错,并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后果,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接受后,综合分析医院存在的过错,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听证会上认真准备,积极争取,听证会上医院虽派出了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三个科室进行辨论,但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医院为主要责任。
李亚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