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华安煤矿井下,因琐事将李某左眼打伤。经鉴定:李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焦某某被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了解详细案情,与委托人沟通辩护方向为无罪辩护,但委托人担心孩子高考受影响,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律师考虑本案的定罪证据不足,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但辩护律师仍然与主审法院沟通本案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李亚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