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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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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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徐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8年,被告一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二居住,被告二在居住过程中经常使用暖气放水阀接热水,春节期间,暖气放水阀爆裂漏水,楼下原告家地板及墙壁、天棚、衣柜、被褥等被水淹,且被告二因春节放假回老家,长时间无法打开房门,关掉暖气,加重了楼下的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一作为房屋所有人,被告二作为房屋使用人,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均有过错,应当连带赔偿。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被支持,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过高的赔偿请求,多出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是原告需要考虑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尽相同,即使案情大致相同,也会因为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修订,不同年份发生的事情裁判结果也会不同,仅供借鉴)


徐霞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4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