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6年,被告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承包了部分工程,并将其中室内装修业务分包给个人,分包人雇佣了原告进行施工作业,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将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的个人承包,分包人的雇佣人员(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尽相同,即使案情大致相同,也会因为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修订,不同年份发生的事情裁判结果也会不同。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资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