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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新规定

作者:张振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9次举报
通  知

自今年5月1日起,发生在济南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将由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近日,济南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10号),对本市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及地域管辖做出调整,将发生在济南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均指定由济南市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一、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二、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三、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四、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除对上述案件享有跨区域管辖权之外,对原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不变。

此次管辖权的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能,方便当事人诉讼,为服务优化济南法治营商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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