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接受庄希乾的委托,指派张振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庄希乾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依据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庄希乾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杀人的故意是指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伤害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判断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犯罪分子的口供或犯罪行为与结果等某一方面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犯罪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强度、犯罪的后果、犯罪后的态度,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关系等,以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根据,综合地进行分析。
1、从案件发展过程看,被告人庄希乾与被害人季善洁因经营“莒县东莞全羊馆”造成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8月17日离婚,但嫌疑人仍居住、工作在二人经营的全羊馆内,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人庄希乾并没有蓄意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结合被告人第二次、第三次在公安机关笔录陈述、报案记录,案发前,二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被告人因听见被害人下楼干活的声音,而一起下楼干活,双方在案发前并没有交流,或者因为其他行为产生矛盾,而是背对着干活,被告人转身后看到冰箱上的剔骨刀拿起就捅了受害人右腰部一刀,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没有预谋的,属于临时起意,被告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作案时被告人是否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有疑点的,如果被告人是真的想和被害人同归于尽,完全可以杀死被害人以后再自杀。
2、从被告人作案手段看,其行凶时用的剔骨刀系案发前店里厨师放到冰箱上的,被告人第一刀是捅的受害人的右腰部、第二刀是受害人的胸腹部,并没有用刀捅被害人的要害部门,看到被害人流血不止后,被告人立即停止了伤害行为,且被告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急救、110电话报警,在诸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中记录被告人报警称其用利器将其妻子捅伤后将自己捅伤,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是要杀死受害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后,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受害人的伤害扩大。
3、从案发的原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产生激烈的争吵,双方也没有很深的矛盾,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实际上双方对彼此是有感情的,只是因为生活工作的方式、观念有一定差别,导致双方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因此非要杀死对方的可能性不大,案发有一定的偶然性。
4、被告人于2018年8月20日9时50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内容应依法进行排除,2018年8月19日案发后,被告人因自伤在诸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抢救,2018年8月20日上午公安机关就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当时被告人意识尚未完全清醒,公安机关未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该次讯问内容应依法进行排除。
二、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
1、被告人庄希乾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案发后,庄希乾拨打了110,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情的经过,应该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庄希乾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为了缩小伤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进行抢救,虽然没有挽救被害人生命,但已经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3、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隐瞒任何违法事实,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当庭明确表示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庄希乾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其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对父母很孝顺,一贯遵纪守法,此次行凶纯属偶然,且愿意尽自己最大可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的亲属也愿意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即使被害人的家属不谅解,我们也愿意积极赔偿,根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庄希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且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请求审判长、审判员采纳辩护意见。
张振律师 联系电话:150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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