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份,瑞粮公司与孟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瑞粮公司向孟某授予某某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1年,孟某应支付加盟费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孟某违约等情况下瑞粮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孟某缴纳了加盟费5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因考虑投资风险等问题,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瑞粮公司拒不返还,孟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时,瑞粮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且未约定孟某应当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孟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的加盟费用。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后果的确定。以下就该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分析:
一、中途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
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在合同开始履行后,特许方应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加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
其次,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特许经营权一般包含着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资源、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具有商业价值的要素,特许加盟费是加盟者为获得特许经营资格所支付的对价,如果加盟方未实际使用且许可方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加盟方应当享有毁约权。
二、特许保证金应否返还问题
收取特许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心里压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即使在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合同一旦解除,特许保证金是应该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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