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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迪克码头加盟合同代理意见

作者:张振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张振律师,专业加盟维权律师,联系电话:15020001110

一、原告享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

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系被告单方提供的制式合同,不允许原告进行任何修改,被告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制定了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对原告应当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现原告未实际占用和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已经在2021年8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被告也已经于2021年8月30日签收,原告属于在合理期限内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单方解除加盟合同,依法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

二、被告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隐瞒了被告不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及经营资源的信息,被告不具备开展招商加盟条件,原告的合同目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庭审中,被告虽然提交了一份未显示任何公司名称的信息告知书,但实际上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书中载明的内容,该告知书系被告制作的格式文本,被告应提交披露相关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义务,被告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如实向原告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为了履行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原告从广东来到山东济南,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付出了有形及无形的巨大成本,原告未实际使用并占用被告经营资源,原告有权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时,原被告各自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被告应退还交纳的全部加盟费。

三、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30000元。

特许经营合同书签订当天,原告已经向被告交纳了全部的加盟费30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未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已经交纳全部加盟费,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且培训内容极其简单,而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也从广东来到山东济南,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也全部是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予以报销,因此原被告为了履行合同均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该部分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更为合适,不宜在加盟费中予以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加盟费3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书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交纳的全部加盟费。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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