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张振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20001110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管辖权异议,案件成功由福建移送至山东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0日 8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7月,福州某公司到收货地宁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山东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山东某公司与福州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款的约定“解决协议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山东某公司认为上述约定明确的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当地的法院起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但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福建某公司在一审诉请和事实理由,本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福州公司与山东公司签署的《挤塑板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 “解决协议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该条款约定不明,本案应按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裁明工程地址为福鼎市沙埕镇,并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每批材料的交货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由供货方负责运送到地,运费供方负责”。原审法院以工程地址位于福鼎市沙埕镇为由,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福鼎市(即原审法院以交货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现有证据未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存在约定,福州公司诉请山东公司支付货款 491307.元及相应利息,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福州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福州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连江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山东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山东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其认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张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020001110
  • 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9.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66次 (优于99.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32次 (优于99.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311分 (优于99.6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7篇 (优于99.72%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振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7846 昨日访问量:4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