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0日 3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1989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经理职务。自2008年8月起,被申请人未再给申请人安排具体工作,且未依法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仅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仍未安排申请人返岗,且未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劳动者辞职”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协议》。该协议违背事实,实质为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如所请。
本案争议焦点:
1、签订离职协议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未上班期间生活费是否可以主张;
处理结果:
签订离职协议后,因协议中已经载明系申请人主动离职,因此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一般是没有的。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生活费。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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