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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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成员贪占土地补偿款是否一定会构成贪污

作者:王福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2次举报

按照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组织成员贪占土地补偿款是要构成贪污犯罪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问题提出

2014年10月份,笔者接到新郑某村村委会计张某妻子的委托,为张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二审辩护,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新郑某村小组组长赵某在将南水北调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小组村民后,将本该退回镇三资中心的十六万余元款项,以该村村委会计张某的名义套出,张某为赵某的不法行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赵某在套该款项后分给张某三万元,剩余款项转存在自己妻子名下,后来因为其他事情导致案发,新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和十年六个月,二人不服,均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成员贪占土地补偿款的一般定性;

我国刑法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其贪占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也被认为是贪污,故新郑法院按照这个思路在一审时将二人行为定性为贪污。

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定性

本案如果是浮光掠影看一下,与其他普通的村委基层组织贪占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本案,在案件的细节特征上与其他村委人员贪占土地补偿款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本案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本案是共同犯罪,并且主犯是村民小组的组长而非村委组织成;其次,本案侵犯的土地赔偿金在小组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实施分配以后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从本案来看,首先要看在“三资账户”是谁的财产,如果是国家的,那么毫无疑问应该属于贪污行为。如果不是国家财产就不能认定为贪污。在本案中只要认真想想国家是否受到了损失就可以得出明确结论:二被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不构成贪污。但是在本案中当土地补偿款进入“三资账户”的时候,二被告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已经完成。虽然其他法院有大量案例判决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征用补偿中被判决贪污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与本案最大不同在于,那些被告都是在丈量土地或者清点土地附属物的时候弄虚作假,通过多报土地或附属物的方式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致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以及相关解释,定为贪污罪是准确的。但是本文中的二被告并没有在丈量土地或清点土地附属物的时候做任何虚假记录,没有让国家多花一分钱的土地补偿款,没有使国家受到任何损失,可以想象,二被告如果没有实施本案中指控的虚假套取的行为,那么这十六万余元的款项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财产。所以笔者认为二被告的贪占只是职务侵占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

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与普通基层村民组织成员贪占土地补偿款还是有区别的,笔者将自己的观点与本案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法官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将张某与赵某的罪名改为职务侵占罪,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看似相似的案件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可见村委会组织成员贪占土地补偿款不一定就是贪污,也有可能是其他犯罪。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王福波 律师

2015年1月20日

王福波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