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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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行贿辩护词

作者:王福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7404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行贿案件一审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我查阅相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刚刚又参加了开庭审判活动,对案件案情有详细全面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案件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刘某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4年8月13日、8月20日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该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在2014年9月22日,被告刘刚完全符合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该对其行贿行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刘某1999年春节送礼数额为3000元;

根据被告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在1999年春节向杨某某送礼5000元;但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的时候,刘某声称经过仔细回忆,他当时送给杨某某的现金为 3000元而非在检察院侦查阶段供述的5000元。辩护人认为依据当时的经济水平以及当时双方的熟悉程度,应该说犯罪嫌疑人行贿3000元更符合逻辑与情理,并且刘某当时行为只是试探,并非是要立刻得到回报,一开始就送5000元不符合常理。而从以后的交往看,在随后几年的中秋与春节,刘某送给杨某某的年节礼金也是在两三千元,这与刘某所说的在1999年春节送礼3000元,在数额上基本保持一致,辩护人认为他送礼3000元更符合客观事实。上述情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及时做了反映,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以及被告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公诉人没有提出异议并予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刘某在1999年送给杨某某的现金数额应该为3000元,这个数额能够予以认定。

三、被告刘某在2005-2007年间送给杨某某年节礼金应该从行贿数额中扣除;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行贿。根据刘某的交代,其在2005年中秋节送给杨某某2000元,2006年春节送给杨某某3000元,2006年中秋节送给杨某某5000元,2007年春节送给杨某某5000元,刘某以上几次送礼的行为,数额较小,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没有谋求不正当利益,只是希望与杨某某增进感情,应该属于逢年过节同事间正常的人情交往,虽然属于不正之风,但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构成,不属于行贿行为,这些年节礼金数额不应该计入刘某行贿金额。(《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二庭编,2002年第6辑,第 58-61页)

四、被告刘某2010年送给杨某某十万元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为行贿;

杨某某在其供述中声称,他在刘某送给他十万元后,多次打电话给刘刚,让他把钱拿回去,并且在2010年7月将该十万元退还给刘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辩护人认为杨怀义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不属于受贿行为。按照刑法理论,行贿人侵犯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既然是杨某某没有受贿,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就没有受到侵犯,作为对合犯,也不能够认定刘某的行为是行贿。退一步来讲,即使是刘某行贿,杨某某也没有接受,刘某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完成,从犯罪形态来讲,属于犯罪的未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应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该情节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刘某平常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犯罪嫌疑人刘某虽然因为涉嫌行贿刑事犯罪,但是平常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在侦查阶段能够主动交代,坦白认罪,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在庭审活动中,积极配合审判活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悔,这些情况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一并考虑。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刘某行贿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并且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的平常表现,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建议贵院给予被告刘某缓刑的刑事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在对被告刘某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王福波律师

2014年12月15日

王福波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