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4年7月,胡某承包20亩土地进行葡萄种植,开设了一个葡萄园。由于资金不足,胡某向李某借了人民币139000元,该款用于葡萄园种植启动资金。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协议书上写明胡某以其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的一处房产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为了表达诚意,胡某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李某。
在2015年8月,由于胡某想扩展葡萄园,增加种植面积,于是胡某向某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贷款公司要求胡某提供抵押担保,胡某向贷款公司承诺以其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是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已经交给了李某。于是胡某向李某谎称有点事情需要用一下房产证,并且很快会拿回来给李某。李某认为胡某之前的为人还可以,也比较诚信,于是将房产证交回给了胡某。胡某当即联系贷款公司到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获得了贷款公司的借款。
后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李某的借款到期后,胡某没有钱还给李某,胡某还承诺3个月内还清借款。同时胡某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李某质押。但是3个月的宽限期到了以后,胡某仍然无力还款。最后,李某到法院起诉胡某,要求胡某归还借款,并要求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进行优先受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胡某与李某的房屋抵押关系未成立,李某对胡某的债权属于无抵押债权,所以李某无权在胡某提供的房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胡某将房屋抵押给李某的行为是不生效的,因为房屋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以及本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在涉及房屋、土地以及其他建筑物的抵押时,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该抵押不成立,无法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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