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沼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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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可以根据业绩来判吗

作者:叶沼泷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9次举报
2022-10-08

来源:华律网整理  

诈骗不是根据业绩来判的。对诈骗罪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裁量时主要考虑诈骗的数额、方式、对象、地点、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因素,针对诈骗罪最重要的裁量标准,是根据诈骗的金额多少来进行量刑。关于诈骗是否可以根据业绩来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诈骗可以根据业绩来判吗

1、诈骗不是根据业绩来判的。对诈骗罪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裁量时主要考虑诈骗的数额、方式、对象、地点、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因素,针对诈骗罪最重要的裁量标准,是根据诈骗的金额多少来进行量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认定是什么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严、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严,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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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沼泷律师,执业于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战经验丰富,拥有较强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贺州
  • 执业单位: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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