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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与否问题的讨论

发布者:叶沼泷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与否问题的讨论

贺州市律师叶沼泷 广西贺州市律师叶沼泷 

案例:叶某某经营金属制品生意,黄某某与叶某某经常存在生意往来。因为双方经济往来比较频繁,所以双方进行交易都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没有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叶某某每次将货物运送给黄某某。黄某某都会在《送货单》或者《销售单》上面签字,并确认货款的数额。以前黄某某每次都会按时找叶某某结算货款。如果黄某某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黄某某就会出具《欠条》给叶某某,以确认黄某某所欠货款数额。经过双方结算,黄某某于2007年9月8日所欠的货款为人民币62218元。经过叶某某多次催款,黄某某于2015年4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叶某某,该《欠条》载明:今欠叶某某钢材货款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此后,叶某某多次向黄某某催收货款,但是黄某某拒不支付货款,叶某某也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黄某某催款。叶某某于是在20174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法院于201758日立案受理。

 

案例焦点1、本案中,叶某某要求黄某某支付货款是否具有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限制,那么叶某某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案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如果在叶某某与黄某某没有进行结算,叶某某也没有向黄某某进行催收款项的情况下,那么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叶某某就还没有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叶某某的货款不会过诉讼时效,叶某某随时可以要求黄某某付款。

在本案中,叶某某已经和黄某某进行了结算,黄某某也已经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叶某某。此时叶某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叶某某的货款就有可能受到2的诉讼时效限制。

那么本案叶某某的起诉是否会过诉讼时效呢?

在这个案件中,我本人代理原告叶某某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注明的时间是:2017415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黄某某无需支付货款。

一审判决理由是: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从黄某某出具《欠条》之日起算为2年。起诉的最后期限是2017425日。由于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201758日,法院认为叶某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1994326日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因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算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重新计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判决叶某某败诉。

 

接到一审判决后,本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不正确。

 理由是:1、一审中原告民事起诉状上面注明的起诉时间是2017415日。而本案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017425日。从公平原则考虑,应当以民事起诉状注明的时间作为起诉时间,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计算。

2、一审法院适用1994326日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作为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错误。 本案应当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内容: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计算。

  最后,叶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当事人民事起诉状注明的时间为准。   同时,本案并不是具有原告交货后,被告需要立即付款的约定。不适用法复(19943号司法解释,应当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司法解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2218元。叶某某最终胜诉了。

 

本案关键是:法复(19943号司法解释 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两者看似矛盾,其实有着一个关键的区别: 就是买卖合同当中,是否约定需要立即付款。如果有约定则适用法复(19943号,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这是本律师个人经验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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