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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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作者:王永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9次举报

一关于在建工程项目的问题

首先,在建工程项目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对于在建工程的定义,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提法。一种定义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移交验收的建设工程。它是指在建工程已经构成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尚未交付使用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在建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恢复项目等项目工程。另外一种说法,在建工程房地产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虽然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将在建工程定义为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其次,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该条款使用了“在建的建筑工程”的概念,但该法和相关法规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另根据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因此综合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参照以上所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二投标人资格中拟任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职务的合法性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是不恰当的。《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性文件,均无这方面的规定,只是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所以现在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都要求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否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标明的项目经理即使正在某项目上任职,不等于同时担任了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因为投标的项目既未签订合同也未实施。只要这个投标人中标后进场施工时,他及时在这个项目上任职,不再管理其他项目,就不能认为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所以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指明项目经理,在投标期间做什么,招标人无权过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期间指明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合同实施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指明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此项目上任职,不得再在其他项目上兼职。否则是违约,依据合同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理。另根据《开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禁止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兼职问题。

三中标后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是不是属于秘密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投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投标人提出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完成的文件是凝聚着投标人智慧的智力成果,投标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从投标文件的表达形式看,投标文件本身就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一旦投标文件创作完成,投标人就依版权法享有版权,任何人未经投标人许可,不得发表、修改、复制投标文件。招标人若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制、公之于众,侵犯了该未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依法享有的版权。

从投标文件的内容看,其核心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衡量投标人标书优劣的关键,也是投标人竞争力的体现所在。因此,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多会倾力制定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或是创新的技术方案,或是投标人已有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或是二者的结合。显然,投标人对技术方案中的已有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投标人对技术方案中的已有技术秘密享有技术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未经其许可,招标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未申请专利或者未授予专利权的创新技术方案,如果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条件,同样构成投标人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未经其许可,招标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

若招标方未经投标人许可,将未中标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人,并要求其吸取各家之长以优化中标方案,这一行为侵犯了未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权或专利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王永欣,男,免费咨询法律问题(直接电话咨询)。1971年1月3日出生。1991年12月3日郑州大学法律专科毕业,19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凌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19********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