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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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二)

作者:王永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答辩状浏览:643次举报

答辩人:周某。

答辩人就文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作以下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此规定,如果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查封被告名下房产有异议,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点:一、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三、第三人对财产实际占有;三、该财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四、第三人对财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结合本案事实,答辩人认为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不能阻却法院对原告财产的查封。具体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是否支付全部价款并未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被告为父女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提出的《收款收据》不能单一作为其支付购房款的证明,性质上属于孤证,并且基于法律规定及生活常识,一次性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大笔款项,如无特殊事项,当事人应该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因此第三人应提供其银行转账的流水对此加以证明。否则单凭一纸空文并不能独立证明其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事实。

二、第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案外第三人提出其对被查封财产拥有实际上的所有权,对法院查封存在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能够阻却法院查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如果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其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现有证据,第三人并无法证明其对房屋未能过户一事不存在过错。且在第三人提供的材料中反映出第三人主观上不去过户的表述。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法院的查封并无错误。

答辩人除上述答辩理由外,还想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作如下阐述,借以说明就算退一万步来说,第三人能够满足第十七条的四项要件,法院的查封行为也同样合情、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十七条(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是对法院民事执行中关于物权的执行规定,由于物权公示是其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与动产物权公示的效力理论存在区别,故法条中第一款“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指的是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物权公示的理论,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登记是作为物权取得或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只要“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律上就应当认定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即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订了买卖不动产物的合同,给付了价款,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因为受让人尚不是法律上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而且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核心原则,是不允许被其他法条随意更改的。此外第一款规定中的“产权”二字也能从另一个侧面印证该条是针对不动产而言。

法条中第二款“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指的是对动产物权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物权公示理论,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仅仅只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此时对已经合法转移成立的动产物权采取查封措施,唯一的条件就是看第三人有无过错,而法条中“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中的“对此”,就是指  “未办理过户手续”,“过错”是指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的“过错”,因此基于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才可以说如何认定第三人的  “过错”是法院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关键。判断第三人有无过错的唯一标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主观行为还是  客观障碍。

因此该法条分别针对不动产和动产设定了不同的查封要求及抗辩理由,而不是按照目前所被普遍误解的根据第三人无过错和第三人有过错来解读,因此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执行规定》第十七条一来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漏洞,二来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存在任何冲突,《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制度也没有因此受到丝毫的动摇,法院审判庭与执行庭内部之间也不存在工作上的冲突。

 

答辩人: 

2014年8月5日


王永欣,男,免费咨询法律问题(直接电话咨询)。1971年1月3日出生。1991年12月3日郑州大学法律专科毕业,199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凌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19********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