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原告许某因“突发右耳听力下降”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突发性耳聋,医院给予激素、营养神经、扩血管等治疗,同年10月27日许某带药出院。2021年9月18日,许某因扭伤致右侧髋部疼痛再次至某医院住院,MRI检查显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9月23日,医院为许某行右侧股骨头髓芯减压术,但术后许某仍感右髋关节疼痛且活动受限。2022年9月30日,许某于某医院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为明确责任,许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系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许某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右侧翻修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4万元。2023年7月,双方曾就前期赔偿达成调解。2026年1月,许某因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再次就诊,并于同年2月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某医院在对许某治疗时使用激素等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许某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多次关节置换手术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第二,在司法鉴定已明确某医院承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许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差额、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第三,结合前次调解已赔付的情况,某医院在本案中最终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及具体给付金额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充分考量了鉴定意见及许某再次进行关节置换手术的客观事实,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某医院同意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合计22.5万元,于2026年11月26日前支付至许某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4800余元,调解减半收取2400余元,由原告许某负担。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龚淑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方面,龚律师敏锐捕捉到激素治疗与股骨头坏死之间的医学关联,果断申请司法鉴定,成功锁定医院的主要过错责任。在策略制定上,针对原告需进行左侧关节置换手术的后续情况,龚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进行补充诊断并调整诉请,确保赔偿范围覆盖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庭审及调解阶段,龚律师凭借扎实的医学与法律交叉知识,与对方展开专业博弈,最终促成22.5万元的高额调解赔偿,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
龚淑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