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龚淑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73299116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熊某诉某医院,某血站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406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2005年5月30日,原告熊某在回家途中不慎被一农用车撞到,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被告一处(某医院)救治。由于原告多处骨折引起大出血,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某市血站)领取了8500ml的血液为原告输注。原告伤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6月1日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该院入院检查发现原告“梅毒螺旋体”呈阳性,与5月31日检查的结果相反。于是,原告于2006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十二万元及原告的治疗“梅毒”的费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二提供的血液是否含有“梅毒螺旋体”?2、原告05年5月31日血清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阴性”,输注血液后,05年6月1号,上级医院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阳性”,是否可证实血液中含有“梅毒螺旋体”?

  我作为被告二的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答辩:

  1、本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供血卫生机构。所供的血液由23名献血者提供,这些献血者在《健康检查征询表》自我排查中“梅毒”均为“阴性”; 所供的血液本站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同一血液标本的初复检不由同一人进行;初复检使用的试剂均由不同的厂家提供。且根据《血站管理办法》31条的规定,备有供血者的血样,以备查证。

  2、人民卫生出版社《病理学》弟六版P:384指出:“机体在感染梅毒后6周,血清出现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及反应素,有血清诊断价值。”现代医学已经证明,当机体感染梅毒螺旋体之后,产生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需要6周,也就是说,当机体感染梅毒6周这一窗口期内血清中是不会出现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因此,原告05年5月31日血清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阴性”,输注血液后,05年6月1号,上级医院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阳性”是与原告输注本血站的血是无关的。另外,梅毒螺旋体系厌氧微生物,在体外的生存能力低,人民卫生出版社《皮肤性病学》弟六版P:208第七行指出:“梅毒螺旋体4°C可存活3天”,第26行指出:冷藏3天以内以内的梅毒患者血液仍具有传染性、输入此种血液科发生感染。而证据证明本案23名供血者的血液至少冷藏了5天以上,从这一角度也可得出结论:本血站所供的血液是无梅毒螺旋体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既有法理又有医理的答辩,以进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支持了被告二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对本被告二的诉请。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05年5月30日,原告熊某在回家途中不慎被一农用车撞到,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被告一处(某医院)救治。由于原告多处骨折引起大出血,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某市血站)领取了8500ml的血液为原告输注。原告伤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6月1日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该院入院检查发现原告“梅毒螺旋体”呈阳性,与5月31日检查的结果相反。于是,原告于2006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十二万元及原告的治疗“梅毒”的费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二提供的血液是否含有“梅毒螺旋体”?2、原告05年5月31日血清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阴性”,输注血液后,05年6月1号,上级医院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阳性”,是否可证实血液中含有“梅毒螺旋体”?

  我作为被告二的代理律师。作出如下答辩:

  1、本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供血卫生机构。所供的血液由23名献血者提供,这些献血者在《健康检查征询表》自我排查中“梅毒”均为“阴性”; 所供的血液本站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同一血液标本的初复检不由同一人进行;初复检使用的试剂均由不同的厂家提供。且根据《血站管理办法》31条的规定,备有供血者的血样,以备查证。

  2、人民卫生出版社《病理学》弟六版P:384指出:“机体在感染梅毒后6周,血清出现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及反应素,有血清诊断价值。”现代医学已经证明,当机体感染梅毒螺旋体之后,产生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需要6周,也就是说,当机体感染梅毒6周这一窗口期内血清中是不会出现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因此,原告05年5月31日血清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阴性”,输注血液后,05年6月1号,上级医院检测“梅毒螺旋体”呈“阳性”是与原告输注本血站的血是无关的。另外,梅毒螺旋体系厌氧微生物,在体外的生存能力低,人民卫生出版社《皮肤性病学》弟六版P:208第七行指出:“梅毒螺旋体4°C可存活3天”,第26行指出:冷藏3天以内以内的梅毒患者血液仍具有传染性、输入此种血液科发生感染。而证据证明本案23名供血者的血液至少冷藏了5天以上,从这一角度也可得出结论:本血站所供的血液是无梅毒螺旋体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既有法理又有医理的答辩,以进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支持了被告二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对本被告二的诉请。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龚淑芳律师,该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及医师执业证。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1360120********62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