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淑芳律师
龚淑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73299116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新生儿死亡医疗赔偿案

发布者:龚淑芳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887人看过 举报

2019-02-22

律师观点分析

新生儿死亡的医疗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在、邹某之女足月顺产三天,因患皮肤进行性黄疸,到江西某某县妇保院住院治疗。医方对患儿采取了蓝光照射、口服茵黄颗粒和维生素k1头皮静脉注射。事发当天上午915分左右,医生更换了治疗患儿所用的蓝色保温箱两只故障灯管后,护士遵照医生口头医嘱加快了患儿静点的速度。1020分李某发现患儿脸色青紫速叫来医生,但患儿已死亡。南昌大学医学院出具的尸检报告书结论为:患儿因呼吸道异物(奶汁)吸入导致缺氧窒息死亡。医方以:我院对患儿诊疗符合规范,我院没有独立的新生儿监护室,因此,蓝光照射治疗理因陪护的家属看护,是家属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患儿死亡,责任在患方。为由拒不赔偿。在患方提出5万元赔偿都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患方诉至法院,法院以(2017)赣0824民初字861号受理。

      本案在医疗赔偿司法鉴定会上,我作为患方的律师,从护理学中一级护理的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深入浅出加以了论述,又对法律上予以告知义务及如何才算有效告知履行作了详尽的释明,从而分析医患应在患儿死亡这一案例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最终,司法鉴定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龚淑芳律师,该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及医师执业证。从事医学临床多年,主任医师职称;高等院校毕业后,在省内具有教学职能的三甲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1360120********62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