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新生儿死亡的医疗赔偿案
案情简介:
李某在、邹某之女足月顺产三天,因患皮肤进行性黄疸,到江西某某县妇保院住院治疗。医方对患儿采取了蓝光照射、口服茵黄颗粒和维生素k1头皮静脉注射。事发当天上午9时15分左右,医生更换了治疗患儿所用的蓝色保温箱两只故障灯管后,护士遵照医生口头医嘱加快了患儿静点的速度。10点20分李某发现患儿脸色青紫速叫来医生,但患儿已死亡。南昌大学医学院出具的尸检报告书结论为:患儿因呼吸道异物(奶汁)吸入导致缺氧窒息死亡。医方以:我院对患儿诊疗符合规范,我院没有独立的新生儿监护室,因此,蓝光照射治疗理因陪护的家属看护,是家属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患儿死亡,责任在患方。为由拒不赔偿。在患方提出5万元赔偿都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患方诉至法院,法院以(2017)赣0824民初字861号受理。
本案在医疗赔偿司法鉴定会上,我作为患方的律师,从护理学中一级护理的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深入浅出加以了论述,又对法律上予以告知义务及如何才算有效告知履行作了详尽的释明,从而分析医患应在患儿死亡这一案例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最终,司法鉴定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龚淑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