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房屋租赁纠纷律师认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27日的租金及2018年6月28日起至返还商铺时止的占用费,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原告2018年5月11日已通过微信通知被告将涉案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走、新的租客要开始装修、2018年5月19日通过微信通知被告“租客装修公司今天已经进场,周一换锁,如果您有需要搬走的东西这两天可以尽快…”,即在合同解除前,原告已将涉案租赁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并进场装修,应认定原告自2018年5月11日起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的租金及2018年6月28日起至返还商铺时止的占用费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2**3号
原告:李*,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女,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诉被告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6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7日租金43837.5元(7875元/月×5个月+7875元÷30天×17天)、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的租金7500元及欠付的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2000元,共53337.5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铺,同时支付原告2018年6月28日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商铺占用费3675元及物业管理费114元(实际按租金7875元/月及物业管理费244.76元/月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商铺时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及滞纳金1615.5元;以上诉讼请求共计5874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号铺(建筑面积54.39平方米),租赁期为三年,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其中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0日为装修免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租金每月7500元,第二年租金每月7875元,第三年租金每月8269元,每月租金应当于当月交付(合同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最迟应当于当月最后一日交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个月租金的押金和1个月租金,共22500元;租赁期间,因正常商业之需要的煤气费、天然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均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给被告,被告用于经营。被告时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其中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的租金7500元至今未支付。2017年12月,被告称经济困难,原告同意为其减免1000元,但被告仅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12000元,余款2000元未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1日起,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同时未按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201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租房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该通知书,并于2018年7月1日向原告复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但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的租金。2018年5月20日,原告为避免产生更高的滞纳金,原告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被告欠缴的费用1615.5元。涉案商铺至今被被告占用,被告拒绝返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闫*答辩意见:本次诉讼的责任在于原告。2017年12月,原告单方面对被告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停水停电,致使被告至2017年12月后对承租的商铺无法继续使用,更为严重的是原告于2018年5月19日强行进入出租的商铺,并在该商铺开办公司自行经营,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单方违约,理应返还被告押金及承担被告由此造成的装修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案涉《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号铺(建筑面积54.3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设备(见物业清单附件)按现状出租给被告作为商铺使用;租赁期为三年,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其中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0日为装修免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租金每月7500元,第二年租金每月7875元,第三年租金每月8269元,每月租金应当于当月交付;本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个月租金的押金和1个月的租金,共计22500元;租赁期间,因正常商业之需要的煤气费、天然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及物业管理费均由被告承担支付;租赁期间,被告如不按时交租,拖欠租金达7天或欠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达15天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本合约,被告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即赔偿损失,同时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取被告2个月租金共15000元作为押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及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尚欠原告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的租金7500元、欠付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租金2000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的租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庭审时,被告主张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为原告重新给予的装修期,为免租期。2018年5月20日,原告向物业公司缴纳涉案商铺2018年1月、2月、3月、4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的本金及滞纳金等共计13**.89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租金。2018年5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将涉案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走、新的租客要开始装修等;2018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租客装修公司今天已经进场,周一换锁,如果您有需要搬走的东西这两天可以尽快……”。
另查明,201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由于您(指被告闫*)从2018年2月15日开始欠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截至发函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9116元),我方多次催缴后,您至今仍未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根据《房产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6款约定,我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您通知如下:1、自本通知书送达后,解除与您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房产租赁合同》解除后3日内请您将商铺内设施及财物搬离并与我方办好交接手续,如果没有将商铺内设施及财物搬离视为您自愿放弃,由我方处理;3、办理交接手续时,请您交回商铺钥匙,并缴清欠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9116元。届期如果您没有按本通知履行,一切后果自行承担…”。2018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本人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你(指原告李*)邮寄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现正式回复如下:一、我不同意你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本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你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现正式要求你继续履行2016年11月15日你我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二、你于2017年12月29日单方将租赁房屋停电,导致我遭受巨额损失,经初步核算损失数额在十多万元以上,你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你未赔偿到位或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之前,本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抵销权,我应付的租金从你应赔偿的损失中抵扣抵销,直至抵扣完毕或双方协商解决完毕;四、在合同到期(2019年11月14日)之前,承租房产我方依法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并控制的权利,你如单方侵入房屋或损毁装修物等,造成一切损失及不良后果均由你承担”。
还查明,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房屋装修费10.5万元、返还房屋押金1.5万元。但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反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故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房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欠付原告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租金2000元及自2018年1月11日起的租金,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符合合同约定,被告确认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诉求确认双方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6月27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被告应将涉案租赁商铺返还给原告。
关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