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网

为惠阳(大亚湾)的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广东

邱文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4827286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具欠条证明被拖欠劳务工资获大亚湾法院支持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35人看过举报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1391民初1**1号案件中,在2016年中秋节至春节前,被告蔡某雇请原告陈某华在大XX路XX建设的12号楼从事主体砌砖工作。原告工作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部分砌砖劳务款。2017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欠陈某华2950元,明年砌砖完工付清,被告并在该欠条上签写名字。后被告一直拖欠该款未付故有此诉。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1**1号

原告:陈某华,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陈某华诉被告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陈某华诉称,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1月9日止(在此期间10-26层只有两个瓦工砌砖),在龙XX路格兰云天2期12#楼砌砖10.5层,我们是按计件结算工资,然而我们夫妻二人在去年已经完成了我们该做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我和另外一师傅曾经多次叫蔡某的班长叫人,他加不进来,结果12#楼在2017年春节前还没完工,那不是我们做工人的责任,那是承包人蔡某本人的责任,然而他却因此找借口没有给我俩结清工资,说是今年砌砖完工给我结清,可是至今墙早己砌好,粉刷已经完工,他还没有给我清帐,他开始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最后拒付工资,打电话不接。总共工资56025元,己付53075元,还欠2950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1.要回砌砖工资2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中秋节至春节前,被告蔡某雇请原告陈某华在大XX路XX建设的12号楼从事主体砌砖工作。原告工作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部分砌砖劳务款。2017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欠陈某华2950元,明年砌砖完工付清,被告并在该欠条上签写名字。后被告一直拖欠该款未付,原告无奈提诉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笔录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2950元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所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本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充分,依法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相关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华支付劳务款29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学炎

审判员 古朝晖

人民陪审员 王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岸龙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惠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4827286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4257

  • 昨日访问量

    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邱文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