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2012年9月17日,原告(车主)与被告(租赁方)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吊车使用,日租金1700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76600元欠据一枚,载明“吊车卸料组装,70吨4天×3500元,8吨2天×900元,25吨34天×1700元,卸车3000元,总计76600元”。
2、与别人发生欠款纠纷一定保留对方的身份信息,为后续的诉讼准备
周大力律师
发布者:周大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9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2012年9月17日,原告(车主)与被告(租赁方)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吊车使用,日租金1700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76600元欠据一枚,载明“吊车卸料组装,70吨4天×3500元,8吨2天×900元,25吨34天×1700元,卸车3000元,总计76600元”。
2、与别人发生欠款纠纷一定保留对方的身份信息,为后续的诉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