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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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尹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大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361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XX,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韩X与被告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其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XX立即支付韩X工资款24460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2.由尹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尹XX雇佣韩X驾驶挖掘机,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期间共支付韩X工资13100元,拖欠韩X工资24460元,尹XX承诺在2018年农历新年前支付韩X剩余工资,但至今依然没有支付。韩X多次向尹XX索要拖欠工资,尹XX已经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为此,韩X诉至法院。

尹XX辩称,尹XX不欠韩X钱,挖掘机不是尹XX的,而是尹XX的叔叔尹X的,尹XX是替叔叔尹X跑腿,让韩X给尹X开挖掘机。后期韩X给尹XX打电话称家里来要钱的了,第二天尹XX就按韩X教的话说了,没想到韩X给录音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尹XX雇佣韩X开挖掘机,双方商定月工资7000元。期间,尹XX直接或通过他人给付韩X工资13100元,尚欠韩X工资24460元。上述欠款韩X通过电话向尹XX索要未果。为此,韩X诉至本院,请求如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韩X和尹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针对该问题,韩X向本院提交了两份与尹XX的电话录音资料,尹XX对该两份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两份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尹XX对韩X向其索要工资款未予否定的事实,且承认尹XX给付过韩X部分工资款;对剩余欠款尹XX承诺“这钱不差你的”“肯定给你拆兑上点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韩X与尹XX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尹XX应依法履行给付韩X劳务费的义务。韩X要求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利息主张可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尹XX提出的其不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其受雇于尹X,其是帮尹X联系的韩X,其本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韩X工资款24460元及利息(以244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韩X已预交),由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大力律师,法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现在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执业,赤峰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已处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4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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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0********54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