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小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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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尚小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与A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A受雇于B,为其运送粮食至收粮处,其身份仅为粮食运输者,虽然出门证加盖了付讫章,但这仅是一种交易习惯,实际上并未付款,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A帮助B卖粮的行为是一种代办行为,并非从中牟利,三、收粮人A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A辩称,一、加盖付讫章就说明已经付款,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三、A未提供证据证明收粮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以及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故本案不应中止,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B给付A粮款48023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较熟悉关系,2014年12月14日A将自家的玉米由B用自家货车卖给了C收购点,票据开的是A的名字,出示出门证一枚,经核算净剩25490公斤,每公斤1.884元,合计48023.16元,由A负责与B结账,A将票据原件交给了B,A手持复印件一枚,经多次催要,A以手持的票据复印件盖有付讫章为由,认为A将玉米款已给付B,要求A承担给付义务;A以B未付玉米款为由拒绝支付,故A诉至本院,要求给付粮款及利息,另,通过A向B收购点出售玉米的客户很多,有的通过A已结清,有的未结清,还有的部分付款,A对未付清的客户,已经给A出具了欠据, 一审法院认为,票据盖有付讫章的意思,讫是完成的意思,付是给,即已经完成付款,款项已经付出,A等人通过B将玉米出售给C,票据开的是A的名字,由A负责结账,A将票据交给B,A手持盖有付讫的票据,应认定该款已经付给了A,A持有该款未有合法依据,应属于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因此,A要求被告B支付玉米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未约定利率,视为约定不明确,故不应计付利息,判决:A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B4802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供了扶余市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及松原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两份书证用以证明收粮人A涉嫌刑事犯罪,但该告知书、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均系他人与A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并无关联,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供证人A出庭,但该证人证言仅能说明其与收粮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不能证明当事XX之间的交易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另,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其为多名农户送粮、收粮点为上诉人出具粮票(出门证)、粮票(出门证)上注明的“小庄”指上诉人本人、收粮点将粮款打给上诉人并出具欠据、付讫章由收粮人加盖、上诉人自行决定将粮款给谁等事实,被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将粮食运至收粮点售卖,收粮点为上诉人出具出门证,该出门证上记载有商品详细信息、计价公式、交易金额等内容,且上诉人亦以此出门证与收粮人算账,故应认定出门证系粮食买卖交易凭证,而上诉人提供的多枚出门证上均注明“小庄”,该“小庄”意指上诉人本人,故应认定粮食交易行为系收粮点与上诉人之间进行,且收粮点将粮款打给上诉人并就未给足部分向上诉人出具欠据,进一步说明交易行为发生于上诉人与收粮点之间,上诉人在收到粮款后视情况分发给粮农,说明粮食买卖后上诉人实际占有并控制粮款,因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粮款具备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加盖付讫章并非代表真实给付、被上诉人与收粮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收粮人涉嫌刑事犯罪等主张,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明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D
  尚小雪律师,执业6年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现为吉林省松原市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进入律所以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 执业单位: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