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4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家人在玉龙县拉市镇美泉村委会恩宗村二组湿地风光码头排队乘船。
后陈某某的表弟杨某抱着孩子去拿救生衣时与正在排队等候的王某1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王某1用手拽杨某,致使杨某及孩子跌倒。
陈某某的妻子李某1便上前与王某1争执,被王某1用拳头打到鼻子一拳,当场流出了血。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王某1对案件发生有过错。
3、王某1的牙齿是否在之前受伤也不明确,他母亲也说王某1的牙齿之前也治疗过,所以才整个拔除,所以事实不清,应该有利于被告考虑。
4、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5、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能积极赔偿。
6、被告人初犯偶犯,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家人在玉龙县拉市镇美泉村委会恩宗村二组湿地风光码头排队乘船。
后陈某某的表弟杨某抱着孩子去拿救生衣时与正在排队等候的王某1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王某1用手拽杨某,致使杨某及孩子跌倒。
陈某某的妻子李某1便上前与王某1争执,被王某1用拳头打到鼻子一拳,当场流出了血。
被告人陈某某便用拳头打了王某1的嘴巴一拳。
后工作人员将双方劝开。
经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附近等候民警处理,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作了如实供述。
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预付5000元医疗费用。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和凤生
审判员赵泽荣
人民陪审员和丽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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