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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判决书

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2020)云070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X,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古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辩护人郜X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赵X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邵X后,虚构自己已承包经营大理XX的一个客栈,因合伙人中途退出,已支付首付后无钱支付尾款的事实,邀约邵X入股,并以入股2万元,月底归还本金,可每月分红2000元、分红持续6个月为诱饵,将其之前与陈某签订的承租大理XX“溪南民居客栈”的合同(该合同实际已于2019年7月3日解约失效)发送给邵X,获取邵X信任后,骗取邵X2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3、案发后被告人认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X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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