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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附条件不起诉

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4日 47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小圆,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1xxxx日被

抓获,xxxx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xxxx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小圆父亲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小圆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xx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杈委托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落实了法律援助;由玉龙县公安局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大堂(另案处理)江某(另案处理)分别受“钟哥”、“天哥”的邀约,前往缅甸打工赚钱。大堂又邀约了xx小圆xxxx大堂xx、唐xxxxxx“钟哥”、“天哥”、江某在广州前往昆明的火车上汇合。2021xxxx日在“钟哥”、“天哥”安排下,大堂xx小圆xxxxxx6人乘车前往芒市,途中司机(另案处理)一直在联系偷渡的事情,并在其安排下,入住司机家中。

2021xxxx日下午xx时许,大堂xxxxxxxx江某6人乘坐司机驾驶的车辆出发,与徐某7人汇合后,共同乘坐云xx的货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欲前往偷越国境的地点。2021xxxxxx时许,该车行驶至芒市中山乡户撒执勤点时被正在执勤的中山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发破案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偷越国境途中被抓获的经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受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的经过;

行动轨迹,证实其与同案犯活动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玉龙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小圆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小圆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在老家院子与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小圆父亲打零工,母亲外出打工做所得。父母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掌握行踪,但未能及时了解心里活动,其对家人敬畏、听从。喜欢玩手机。受教育程度低,对事物的辨别是非能力差,思想认识差,法律意识淡薄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从2021xxxx日至2022xxxx日止。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小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

2.服从检察机关、考察帮教机构的安排,向社区或者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考察期间的各项规定,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地管理,严禁顶撞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发生

5.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安排,养成规律的工作、生活习惯。每天写学习、生活日志,定期向帮教人员、案件承办人汇报思想;

6.按时作息,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保证服从安排,尽心称职,认真完成基地安排的技能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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