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最佳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审免除刑罚
刑事案例分析事情经过: 2010年9月李某、赵某合作经营某科技公司,为某协会分会运作项目。2013年5月赵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政通公司,同时伪造了某协会分会的公章,冒用分会名义并利用某科技公司秘书长的职务便利私下开展与某科技公司同类业务。
赵某于2014年年底离开某科技公司。2015年4月王某、李某发现赵某私刻某协会分会公章并展业务。后经过双方协商,赵某同意赔付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86于万元,并于2016年4月给付完毕。
2016年9月11日,李某发现公司损失远不止于这些,故再次向赵某索要钱财,赵某写下欠人民币200余万元的欠条。后李某在多次与赵某联系索要上述欠款。 2016年10月28日晚上,李某到赵某家中索要钱款,赵某报警。2016年9月28日1时许,李某在赵某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罚。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案例分析一审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及家属不服法院判决,李某家属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周密律师打刑事案非常厉害,故委托周密律师进行代理二审。
周密律师,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央视社会与法新媒体栏目答疑律师,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团专家律师。
周密律师代理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以及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周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李某第一次索赔合法有据,第二次属于敲诈,这正是一审核心错误所在。
周密律师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主观和客观、行为的实质进行了辩护。
周密律师认为李某不具备主观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此目的指无法律依据而意图占有对方财产。而李某的索赔有事情和法律依据。具有正当性。
赵某与某科技公司以及某协会分会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李某代表某科技有限公司或者某协会分会围绕侵权事实索赔,是在行使民事权利,不影响其正当性。故与敲诈勒索罪无关。
敲诈勒索罪,首先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李某不具备此目的。其次敲勒索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索要没有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故并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周密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有“事出有因”的索赔案件,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以“威胁或要挟”手段索取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围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从严掌握:
一、是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判断的标准主要看其索赔主张和索赔金额是否具有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则无论索赔数额多少,都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是看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该“威胁或要挟”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强制性,如果“威胁或要挟”行为是索赔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体现,最终赔偿结果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则“威胁或要抉”属于必要的维权手段。
周密律师认为此案与已经发生的著名“过度维权”案件一样。如:李海峰与今麦郎案件、黄静与华硕笔记本等案件最终都得以改判无罪。相比本案件从情节和数额上,李某案远逊于上述案件,连过年维权算不上。故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改判李某无罪。
刑事案例分析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判决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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