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死亡赔偿
证物台上的银手镯本来是一对,现在其中一只已经永远埋在了地下。手镯本是传承了两代人的信物,又从一个人到了另一个人的手上。它随着案件当事人命运的起落,见证了两个家庭的悲欢离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手镯的新主人在经历一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后,还有一场更让人揪心的纷争由此而生。现在我就从当事人遇到的第一起案件说起。
小贺和金霞两口子是一起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的。他们都是刚过三十岁。丈夫小贺在北京的一家工地上打工,来之前本来说好是去一个很大的国企建筑公司,做装卸工,但是到地方才知道干的活虽然还是装卸,但是工钱是从一个姓鲍的包工头那里拿,而不是从说好的那家国企开工资。小贺也没多想,反正到哪都是干活挣钱呗,再说自己刚来北京,还有老婆孩子要养,有钱赚就成,也就顾不上这些小事情了。小贺可是不知道,他没当回事的这些小事情有多么的事关重大!在工地上干一天老板给一天钱。虽然收入不多。但也够一家三口维持生计了。每天下班回家,小贺的老婆孩子都会到胡同口迎接他。然后这一家人欢欢喜喜地回家,再美美地吃上一顿晚饭。虽然只是粗菜淡饭,但是一家人其乐融融那个劲,比吃什么都美。住在周围的人都认识他们两口子,不光是他们俩总是快快乐乐的,还因为这俩口子都各自戴着一只一样的银手镯,非常显眼。这一对夫妻好不令人羡慕。可好景不长,这一天金霞在家正坐着晚饭,一位工友急急忙忙地跑来告诉金霞,小贺出事了,人已经被送到医院,金霞匆匆安排好孩子,跟着工友就往医院赶。这一路上她不断询问丈夫到底怎么了,但是那位工友支呜呜就是不说。后来让金霞给问急了,才说了小贺出事的经过。
原来,小贺被货车给轧了!而且相当严重。事发这天下午,小贺和工友往工地拉沙子,在卸载的时候按照操作惯例,小贺到大货车的后面指引倒车卸货。货车司机因为无法看到后面的情况,只是听从小贺的声音倒车。谁也没想到,边后退边指引倒车的小贺不小心被一块石头绊倒,摔得挺重,躺在地上起不来,疼得顾不上指挥了。可是司机根本想不到小贺已经摔倒,而且就在车轮下。本来施工现场就十分嘈杂混乱,加上又有几台大货车在边上轰隆隆的经过。司机根本无法发现异常。车还在向后滑行。可怜小贺还来不及反应,一只脚已经被压在了车轮下,人已经动弹不得了,就这样眼瞧着大货车缓缓地从身上压了过去。这是司机也感到不对劲了。立即下车查看。当大伙救出小贺后看到,他半边身子已经血肉模糊。人也不行了。弥留之际,小贺使尽最后的力气摘下手上的银手镯递给了身边的人,请他们转交家属。
见此情况,工地负责人赶紧叫救护车又报告有关行政单位。医生来了以后说人已经相当危险了,只能尽力而为了,然后就把人拉走了。工地也派人通知了金霞。因为怕家属受不了,只是说小贺在工地受了点伤。等金霞赶到医院后才发现,小贺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了。自家的顶梁柱塌了!听到这个消息金霞一下就瘫坐在地上。过了好半天才哭出声来!等金霞的情绪稍微缓和一下后,跟随前来的工友提醒她说,还有好多事要办,别哭了,料理一下后事吧。悲伤欲绝的金霞急于知道丈夫到底怎么出的事,离开医院后,她来到工地打听,但没有人愿意跟她细说这件事情,所以问这个人人家摆手,问那个人人家摇头。而且工地方面没有人再出来管这件事情了。医院的抢救费用工地方面已经预付过了,可是其他的费用就没有人管了。小贺的遗体就那么放在医院太平间。金霞没经历过什么事,而且来北京没有几个月。现在丈夫已经不明不白没有了。自己还带着一个5岁的小男孩,眼下远离家乡举目无亲,如何应对眼前这场灾难?这以后的日子金霞孤儿寡母的怎么过下去?这些难题一下就摆在了金霞母子的面前!
为了解决问题。别无他法的金霞只好领着孩子三番五次地找。她先找工地的负责人,人家说找领导吧,我们解决不了,那就找上级领导吧,可是找上级根本见不上面。于是金霞又找到姓鲍的包工头,可是人家说,你丈夫是在工地上出的事情,怎么能找我呢?应该找建筑公司啊。金霞就在这两者之间这么被推来推去的。那就找肇事司机吧,可是那位司机一见到金霞就给她跪下了,哭着跟她说太对不起他们一家了,但自己日子非常艰难,根本没有能力赔偿她。他还说这辈子再也不开车了。经过打听,这位司机家里确实是贫寒,他根本无力赔偿。事情到了这一步,金霞是完全没办法了。就这样一晃一个多月过去了,就在金霞走投无路的时候,一位调查事故公务员告诉她,说北京市有一项政策,可以帮助经济困难人群打官司,建议她去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试试。
金霞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的记录,让她回家等消息。金霞都没想到不多久她就等到了援助律师的电话。援助律师仔细了解情况并到有关行政单位查询之后告诉金霞,结合事实和从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来看。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进行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安排好之后,律师代理金霞将小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至了法院。被告分别是某建筑公司和那个发工资的姓鲍的包工头。但是在开庭的时候,那个姓鲍的包工头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应诉。而另一被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倒是来了,但是他说:小贺在工地上受伤属实,但是小贺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公司根本不认识受害人。建筑公司与包工头鲍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由鲍某承包该项目的劳务用工业务,小贺的雇主是这个姓鲍的包工头,跟我们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从责任上看,包工头提供了工程车辆并安排了驾驶员陈某。是驾驶员陈某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贺受损害的后果,所以赔偿责任应当有鲍某或者司机陈某负担。而且鲍某在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另签有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所以于情于法来说,都不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听到建筑公司将责任推得是一干二净,金霞的心中凉了大半截。
面对这种局面,援助律师不慌不忙地开始了自己的反击,他将已经准备好了一系列有力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而且利用被告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事实,而且建筑公司应当知道接受承包的包工头没有相关资质。律师还指出建筑公司借助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把责任推给包工头,并不能排除其自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律师指明了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里我给大家做个解释;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本案当中,就是说金霞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者包工头两人或者任何一人承担此次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虽然和包工头之间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是,那只能在他们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律师提示:这起案件问题核心,就是关于非法承包与发包者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要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目前现实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经济实力较弱,责任的承担能力很差,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非法承包者就可能溜之大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让发包者承担连带责任,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庭的激辩过程中,金霞大气都不敢喘,紧张地注视着眼前发生的这一切。
法院在查明事实以后,为了迅速解决金霞一家的问题,主持做了调解工作。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被告之一的建筑公司,最后同意支付原告金霞赔偿金总计30多万元。说到这里,观众朋友不要误以为,建筑公司承当了赔偿责任,姓包的包工头就没他什么事了,赔偿之后,建筑公司正可以依据它和包工头之间的责任约定向包工头追偿了。至于司机陈某,因为他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在律师的建议下,金霞没有追究他的赔偿责任。至此,小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在法庭外面金霞拉着援助律师的手,紧紧地握着,眼泪扑扑簌簌的滚落,一句话都说不出了,她太激动了,这是丈夫去世以来这半年多,她最轻松的一天。因为丈夫的事情终于有了说法,自己和孩子今后的日子也算有了保障了。一切事情处理完毕后。金霞带着孩子来到在小贺墓碑前,告诉他可以安息了,然后金霞把一只银手镯埋进了墓穴。
金霞的烦恼看起来已经结束,一切可以恢复平静了。可是谁也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小贺意外死亡之后,金霞打官司而且得到了巨额赔偿的事情传回了老家。这下麻烦就跟着来了。在金霞还没有得到全部的赔偿金的时候,她却收到了一份法院的民事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这回她是被告。这从天而降的债务是怎么回事呢?金霞并不十分清楚。但是这几位债主她倒是认识。欠债这件事说来话长,因为金霞和小贺两人是再婚,要说清楚这债务的事,就要从小贺的再婚之前说起了。小贺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得病相继去世,他成了孤儿。除了母亲的一对银手镯,父母什么值钱的财产也没能留下。小贺就是靠街坊邻居的照顾长大的。从十几岁他就起早贪黑卖水果蔬菜,一点一点的积累,到后来他有了自己的小服装店。手上的钱也宽裕了,在这以后他娶了第一位妻子。小贺的日子慢慢好了起来。可这以后他却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且是越输越多。钱输完了小贺就向周围邻居、朋友借,借了钱再去赌。周围认识的人都借遍了。一年多的功夫,小贺的积蓄输得一干二净。把小服装店卖了,还欠着三十几万的外债,前妻一看这日子没发过了,离他而去。朋友和邻居对他态度也变了,见面就是要债。这一下小贺又什么都没有了。这个经历教育了小贺,赌下去只能死路一条,他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开始摆小摊买菜卖水果,也就在摆摊的这段时间,他认识了单身母亲金霞,金霞比小贺大两岁,还有一个不满5岁的儿子。命运让两个同命相连的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有趣的是金霞的儿子和小贺很亲热,好像特有缘。小贺待他也如同亲生一般。结婚之后小贺向金霞保证,一定让他们娘俩过上好的生活。为了证明自己对金霞的感情和决心,小贺把自己母亲留给自己的唯一一件物品--那对银手镯拿出一支,郑重地戴在了金霞手上。但是他怕金霞有顾虑,所以没有把自己欠着巨额外债的事情说出来。所以每次有债主来催债,小贺都把债主带出去说话,而对金霞就说这是自己以前生意上的朋友来聊天的。就这样支应了好长一段时间,金霞一直都蒙在鼓里。话说两口子都非常卖力地摆摊儿做生意,可一年到头除去开销,他们也剩不下什么钱。要想还债?难那。小贺心中非常着急。于是他想到了带着全家到外面去闯一闯,也可以躲一躲债主的骚扰。就这样,小贺带着金霞母子来到了北京。还干老本行卖水果蔬菜。为了尽快还清债务,小贺决定卖菜之余,再去打一份零工。所以,他拜托一位刚刚认识的老乡,给他找了那份夺去他生命的装卸工作。
就这样,直到债主这次找上门来,金霞才知道小贺还欠着一屁股债的事情。原来小贺在老家欠债,才是金霞成为被告的原因。金霞得到小贺死亡赔偿后,在老家的债主就有人听说了这件事情,看到金霞这下有钱了,于是就一起拿着欠条到北京找金霞讨要欠款。他们对金霞说小贺去世了,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以前你们没钱还,现在你们娘俩继承了他的这么大一笔赔偿金,有能力还债了。所以现在你应该还清了吧?金霞一听这件事可是慌了神。一来她是不知道丈夫欠款是真是假?二来是也不知道丈夫命换来的赔偿金够不够还债的?再者还债以后她们娘俩怎么活。于是以还没有拿到钱为由拒绝了。这下债主们可不干了,一起起诉了金霞。收到传票和起诉书以后,金霞才觉得丈夫欠账八成是真的!而且她才知道小贺还欠外债一共是三十几万,这下金霞害怕了,眼看刚刚有了生活的保障,这一下恐怕是要得而复失了,她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再次找到了以前的那位援助律师帮忙,看看小贺这三十几万的外债自己该不该还?那位律师非常同情金霞,但是因为债务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所以律师决定个人为他提供免费代理。
金霞在忐忑中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时间,这一天,五名原告都来到了法庭,他们说:“小贺生前借我们的钱一直没有还清,而且诉讼时效并没有过。以前因为他没有钱,还不了。现在小贺家属得到了赔偿金,这就是小贺的遗产,而他的家属就应该用遗产来还给我们。再说债务是金霞丈夫小贺生前欠下的,是他们两口子共同的债务。小贺不在了。夫债妻偿也是金霞也是应该承担的,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说到这里我问观众,债主们的请求您认为有道理吗?现在,我给大家把问题梳理一下; 1,小贺的赔偿金是不是遗产?2、小贺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3、金霞要不要还?拿什么还?现在我们回到法庭上,看看,金霞的代理律师是如何论辩的。
法庭上,原告陈述完以后,金霞的代理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本案第一个争议就是;小贺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我们认为《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是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所以从《继承法》及其《意见》都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不包含死亡赔偿金。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合法财产。可是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前并不存在。更为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给死者本人的赔偿。是责任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既然不是遗产,当然无需用来清偿死者自己生前所欠债务。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夫债妻偿问题,我们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可是小贺所欠债务在与金霞结婚之前就已经发生了,显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该笔债务也没有用于后来的共同生活,小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金霞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律师接着说,真正应该用来还债的就是小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现在除去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小贺也没有什么遗产偿还债务。”最后律师又对几位原告说,虽然金霞母子拿到了30几万的赔偿金,但是金霞没有稳定工作,孩子年幼。非常希望原告理解她们的处境。”情理法都讲完了,原告们都不做声了,最后几位原告表示现在小贺一家既然碰到这样的不幸。也就不再计较。随后一起撤诉了。
走出法院大门,金霞长出了一口气对律师说:“我们一家多亏您了,您救了我们两次。要不是他们要的太多,我早就把钱还给他们了。可那样料理小贺后事的钱都没有了。”
金霞的遭遇说完了。在这我正好给农民工兄弟们提个醒,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实在签不了,也一定要保留一些工作的证据,以防万一。小贺当初就没想这么多,直到出事的那时候他还不知道给他发工钱的老板叫什么名字,是干什么的,住在哪里。要不是援助律师借助被告建筑公司出具的一些证据,进行有效的利用的话,想找到能够承担责任的被告,都是一件相当难的事情。最后我还要奉劝用人单位,其实给员工签合同上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一旦出事,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减少风险因此而获益,而且减少了彼此间的许多纠纷,这对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自身的发展壮大更是大好处的。
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讲堂。下期再见。
备注:以上内容里的人物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文章为本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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