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买方张三通过中介购买了卖方李四位于XXX小区的房屋,张三、中介、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李四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XXX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总房款为50余万元。由于该房产2018年7月才满足产权交易变更条件,遂约定原卖方李四于购审后一个月内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房屋在过户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合同订立后,买方张三于2017年8月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向卖方李四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后卖方李四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方张三,买方张三开始进屋装修,买方张三装修前后花费十余万元。
2018年7月房屋满足产权变更条件,买方张三多次催促卖方李四办理网签及房屋过户手续,但卖方李四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买方张三在原合同基础上加价三四十万,否则不同意房屋出售。后买方张三多次跟卖方李四协商均无果。
办案经过:
当事人跟律师沟通时,谈到房屋已经入住了一年多时间,但是由于卖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给他们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同时涉案房屋还有贷款未还清,卖方在提出涨价要求遭拒绝后,已经几个月未向银行还贷,银行多次发函催收,在了解上述情况后,鉴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很大并考虑到实际履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比较低,同时装修款及房屋增值远大于定金,律师跟当事人协商,依据法律规定制定诉讼方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装修款及房屋增值部分。
案件结果:
一审中卖方提出双方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对卖方不公平,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赔偿任何损失。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一一反驳对方的观点,最终法院认可我方观点。最后在各方参与下,调解结案,合同解除,卖方返还定金、赔偿装修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上述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买方。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贾海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