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XXX购买了XXXX开发商公司开发的楼盘,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购买XXXX开发商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以东住宅小区(一期)第4幢X单元XXXX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2.09平方米,总房款为60余万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于2014年3月6日付清全部房价款。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5年4月19日,买方收房。2016年1月18日,涉案房屋所在的4#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办案经过:
第一次跟当事人接触沟通后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入住了一年多时间,但是关于居住的4#楼一直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也是最近才得知,律师办案中了解到4#楼整体天然气接通、居民用电并入国家电网的时间、大楼通过消防验收的时间也在交房之后很久才逐一办理完毕,由此切入,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制定诉讼方案。
案件结果:
一审XXXX开发商开发商公司提出房屋在2014年12月已经通过验收,并且已经在2014年底通知业主收房,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我方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依据消防法规定及消防验收情况说明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后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万四千余元。后该案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房屋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急于交付,最终开发商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贾海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