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某酒水经营店向XXX餐饮公司供货酒水、饮料共计40多次,后该酒水经营店多次向XXX餐饮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但XXX餐饮公司称,2015年8月之后,法人已经变更为其他人员,公司对于之前账目并不知情,餐饮公司不需要向酒水店支付任何的货款。
办案经过:
作为酒水经营店的代理人,经过跟当事人沟通之后,律师了解到双方并没有进行对账,于是提示当事人需要搜集相关的送货单据作为基础证据,当事人根据律师的指导,整理、搜集了相关的送货单,律师审查销售清单中发现每次送货都明确表明数量、规格、价格、该收货单有收货单位餐饮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整理完毕证据后,酒水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XXX餐饮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法人及内部股东变更的相关资料,要求不承担责任。但我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述变更不能对抗期应付货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XXX餐饮公司向酒水经营店支付全部货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餐饮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其对外仍然需要承担付款的合同义务的。
贾海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