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女与孙某男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孙某女与孙某男原系夫妻,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于2014年底
生育一女取名孙小某,后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02月协议离婚。孙某女与孙某男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孙小某由孙某男抚养,孙某女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有7天可以接孩子回孙某女处生活,其他时间孙某女及孙某女家人可以随时去孙某男处探望孩子。自2016年3月份孙某女每月18日将孙小某接回共同生活七天,但2017年8月开始,孙某男以孙小某要上幼儿园为借口拒绝配合孙某女探望孩子,并且将孩子带至老家。孙某男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孙某女认为双方离婚不应伤及孩子,孙某男虽然享有孩子的抚养权,但不应该剥夺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利。
孙某女与孙某男已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探望权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男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其行为严重损害孙某女的利益。故孙某女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依法支持孙某女对孙小某享有探望权(每月七天,具体探望时间为每周五傍晚接回孩子至女方处,周日傍晚送回男方处;寒暑假每月可接回连续居住七天);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孙某男承担。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如何保证间接抚养孩子乙方的探望权?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孙某女每月可将婚生女孙小某接回住处生活4天,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的星期五下午接回原告孙某女住处,星期日下午送回被告孙某男住处;2、每年8月份可将婚生女孙小某接回原告孙某女住处连续生活6天,学生寒假期间可接回原告孙某女住处连续生活3天,连续生活的当月放弃每月两次接婚生女孙小某回原告孙某女住处的权利;3、双方言明本案无其他纠纷。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以保证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关于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
二、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方式主要包括: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接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探望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
法院判决。
对于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
